(原标题: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通告!)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劣质散煤治理的通告
为持续稳定改善大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4年劣质散煤污染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行清洁供暖,除集中供热外,采用“电代煤”“气代煤”和洁净煤等方式取暖。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业大棚、畜禽养殖场等单位(场所)和城乡居民取暖用煤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无烟1号”、GB/T25211-2010《兰炭产品技术条件》、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型煤1号”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无烟1号”、兰炭、“型煤1号”以外的任何类型民用散煤。严禁走村串街、游击兜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无照经营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散煤,不得为无照经营散煤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由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人员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和网格长、网格员监管责任,推动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有效阻断非法销售劣质散煤渠道。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开展治理工作,自觉使用清洁煤,积极举报非法运输、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