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清法院运用“6866”调解
原告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承担同等责任。李某受伤住院要求张某理赔27万余元,因张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仅赔付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张某得知消息后,认为交警队已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便也向永清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车辆损失费用。
承办干警刘学考虑到两起民事案件均因同一交通事故引发,决定合并审理。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办案法官先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均因损失较大,调解意见存在分歧,第一次调解遂告失败。
庭审前承办法官依然努力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再次从案件事实和情感疏导等方面入手,一边稳定双方情绪,一边耐心细致的为双方当事人释法答疑、分析利弊,通过法与情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功夫不负有心人,庭审休息过程中,原告主动找到法官,表示自愿接受调解。办案法官趁热打铁,立即调整思路,从法、理、情三方面进一步做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先对张某阐明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又同李某交谈,劝说他换位思考、作出让步。通过耐心的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接受张某赔偿225000元,并对张某表示谅解,而张某也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并撤销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