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给予各类救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认定条件
特困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无劳动能力。
下列人员可认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指的是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收入。
3.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下列人员可认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救助内容
1.特困人员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2.在家分散供养的,县(区)民政局按月发放救助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3.特困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灾后优先救助。急难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办理流程
(一)本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四)县(区)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
来源:秦皇岛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