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固安县疾控中心多层次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活动)
在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按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统一部署,4月27日上午,固安县疾控中心围绕“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这一主题,积极践行“五进”策略,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活动,旨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健康的浓厚氛围,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活动中,固安县疾控中心职业健康科工作人员来到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宣传现场组织了一次义诊活动 ,医护人员耐心细致地为企业职工测量血压、血糖等,并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分析病因,耐心解答职工提出的各种健康问题,积极向广大职工普及医学常识和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力提升社会各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未来,固安县疾控中心将持续推动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与实践,让职业健康理念深入人心,共创共享健康、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10问
01
职业病危害具体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共有6类456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02
新入职的劳动者拟从事接害岗位,用人单位要准备做什么?
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是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三是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03
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
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
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
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04
用人单位组织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最易出现哪些问题?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参检人员范围方面出现漏检,如一名统计员,其办公室设在噪声作业场所内,办公室同为噪声作业场所,但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是委托检查的类别、项目方面出现漏项,如一名铸造车间劳动者,多会接触粉尘(矽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只委托了粉尘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05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哪些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06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07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什么?
通过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及时发现在岗劳动者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提高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劳动者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
08
为什么要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
09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0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
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未按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体检机构难以作出相应体检结论,年度职业健康检査未完成,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査,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预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