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认罪悔罪 积极退赔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获缓刑)
近日,易县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由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
2024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向自己银行卡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配合转账,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犯罪分子取现。其中帮助转移资金中2万余元为诈骗资金。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决心悔改,并主动要求退还两名被害人的被骗钱款,请求承办案件的张法官帮助寻找被害人。 本着案结事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复因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承办法官通过12368全国法院系统公益服务电话联系到两名被害人,由被告人刘某全额退还被骗款项,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谅解。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手机银行密码等,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出前述判决,体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