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应当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车充电的需求。
二、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电动车乘电梯进楼入户停放充电,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公众聚集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瓶拆卸后带至家中充电。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常态化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以及户外视频、楼宇电视,高频次刊播电动车火灾预防类消防公益广告,利用居民住宅区的板报公示栏等传统宣传阵地,深入宣传电动车安全停放、充电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要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张贴发放标语图册,引导群众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四、法律责任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对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特此通告。
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沧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