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王先生投保某寿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王先生因重疾身故,其爱人到柜面办理理赔。工作人员查询到客户是2021年11月25日投保的该产品,由于其在2022年未交纳保费,故保单目前处于失效中止状态。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失效期间公司不提供保障,若要恢复保单有效状态,需从保单失效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复效并补齐保费,但重疾险需重新计算等待期,同时等待期内出险公司不予理赔。经核实,保险公司已在保单交费日前、划款失败后进行过多次短信提示和电话回访,投保人未同意支付续期保险费。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中王先生虽然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但由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导致保单失效中止,最终无法获得赔付。
三、风险提示
(一)投保人具有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消费者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交纳保费,避免保险合同失效丧失法律效力,效力中止后被保险人丧失保险保障。
(二)保险消费者应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时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
(三)及时更新保单信息。如果投保人更换联系方式一定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防保险公司无法联系,导致错过交费通知等重要信息。
(四)定期整理保单。有些消费者在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多份保险产品,消费者要定期整理保单,知晓每张保单交费具体时间及保险责任,避免未按时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