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沧州地方实际(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已经将沧州市上空划设为管制空域)并按上级要求,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无人机、穿越机、轻型飞机、滑翔机、航空模型、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三角翼、动力伞等“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
二、临时管控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00时。
三、临时管控区域:沧州市行政区全域。
四、临时管控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未经审批的飞行活动。飞行活动应当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军队、民航、无线电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定,杜绝“黑飞”行为。
五、处置原则: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场所等紧急措施。违反本通告或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沧州市公安局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