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利企有关改革部署,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积极推动持续优化城市道路货车通行管理政策,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4】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赋予部分中型厢式货车享有与轻型货车同等的城市道路通行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道路,准许部分中型厢式货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享有与轻型货车同等的城市道路通行便利(工作日7:00-9:00;17:00-19:00高峰时段除外;御河路、解放路、迎宾大道道路除外;危化品运输车除外),以上车型准许通行时段不再办理货车通行证,但仍需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交通管理规定。
二、本《通告》自2024年2月22日0时起实施。
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