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安平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六、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决定,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七、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绒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八、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安平县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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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来源:安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