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禁止!张家口两地最新通告)
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
2024年,尚义县全域实行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落实责任 形成工作合力
(一)尚义县公安局负责禁燃禁放工作,依法打击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通报的违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案件;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所有施工工地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促县内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负责倡导沿街单位和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告知广大居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燃禁放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向公安部门通报、依法处理。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店面商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严肃处理;负责告知、督促商场、集贸市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五)市生态环境局尚义县分局负责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大气环境监测,达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在本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禁燃禁放规定的普及和实施;对不履行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依法处理。
(七)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燃放手续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相关规定,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2350
110
尚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怀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怀政布〔2023〕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怀来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县外途径合法车辆外),全境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所有商家、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包括通过网络、微信等形式销售),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四、县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怀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