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家组联合会商,预计2023年12月20日开始,沧州市地面转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温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沧州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沧州市于2023年12月20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为上报生态环境部最新版)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