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引导群众依法有序逐级信访,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时就地解决群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依法有序逐级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县群众工作中心提出,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凡事不出县”。
二、县乡村及各部门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对“法律有依据、政策有规定、有会议纪要等文件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的诉求,依法依规予以解决。
三、县乡村及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青县群众工作中心是党委、政府专门设立的接待群众来访的固定场所,凡到党委政府信访的群众必须到该中心提出信访事项。
四、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禁止任何信访人员到该区域信访。对在非信访区域信访的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仍然滞留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并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对下列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物品,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上访的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依法从重处罚。
1.信访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或者已经三级信访办理终结,仍提出无理诉求,到沧州、石家庄、北京等地越级走访、以访施压的;
2.以信访为由到各类党政机关附近,实施非法聚集,或者列队、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堵门等行为,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5人以下代表的(含5人);
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6.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媒体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媒体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7.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8.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拒不解散的;
9.组织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违法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10.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县公安局
青县人民法院
青县人民检察院
青县司法局
青县信访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