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一、刘某二非法狩猎野生刺猬一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该案是大城县首例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4月份以来,被告刘某一、刘某二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和工具在其居住地附近村街夜间抓捕刺猬,并约定刘某一收购刘某二抓捕来的刺猬。2023年5月份,公安机关在刘某一家中查获冷冻死体刺猬807只,在刘某二家中查获活体刺猬56只,该56只活体刺猬已放生。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刺猬为东北刺猬,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刘某一、刘某二猎捕东北刺猬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派员以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东北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被告刘某一、刘某二非法狩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刘某一、刘某二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刘某一、刘某二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并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61400元。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全部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应当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效发挥法律的预期效果,警示潜在的违法者。(通讯员:范春越 摄影: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