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普法】赡养纠纷妥处理 温情调解护“夕阳”)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近日,涞水法院民事审判庭陈爱爱法官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了却了一对耄耋老人的“心病”。
原告晋某、牛某共有四个子女,本应该好好享受晚年生活,子女们亦以各自的方式轮流照顾着老人。可自2021年开始,被告大儿子便与老人产生矛盾,不再履行赡养义务,既不给付生活费用,也不为二老提供住所,不予理睬。二老因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无奈,诉至涞水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老人年事已高,“对簿公堂”更使感情疏离,决定进行庭前调解。
“我现在也五十七岁了,行动也不太方便,从小到大父母都偏袒我弟弟,再说按我们这里的风俗一般都是小儿子照顾父母……”大儿子说道,话里话外都认为二老偏袒小儿子。“这两年父母主要是我在照顾,现在父母年纪越来越大了,大哥也该好好出出力了……”小儿子怒气冲冲地说道。承办法官耐心地倾听,让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在详细了解了双方纠纷的来龙去脉后发现,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因日常琐事沟通不畅引起的互相猜疑。
在弄清双方矛盾的症结后,承办法官以道德和亲情为切入点,用“拉家常”的方式进行思想疏导。“父母以前拉扯你们的时候多不容易,那时候吃不饱、穿不暖,但他们省吃俭用将你们都抚养成人了,这份恩情可不能忘啊……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与不满,就拒绝赡养,严重影响老人生活质量,家庭成员间本应温馨和睦,善良有爱……”承办法官说道。
在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劝解及释法说理下,大儿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表示每月给付二老赡养费1000元,如后期二老有医疗费等大额花销则由四个子女共同承担。案件调解后,二老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必须遵照执行,不容置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