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案例简介:
2023年5月,王先生向在保险公司上班的刘先生表达想为自己买一份分红险,刘先生询问王先生对保障的需求,第二日为王先生制定了相应的险种方案,并依据险种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交费年期、保额、保费、犹豫期等权益,建议王先生仔细阅读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过几日,王先生联系刘先生表示自己又咨询了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现在犹豫选择该投保哪家,刘先生听后又向王先生介绍了推荐的险种,告知保险需根据自身的交费能力和需求购买,选择投保哪家公司需要王先生自行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要尊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保险销售人员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本案例中,销售人员推荐险种,详细介绍,但没有强制客户购买,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