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投保人梁先生于2019年8月份为自己孙子梁小小(化名)投保一份《阳光人寿金娃娃万能型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重疾保障15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人的父亲梁某某。
2022年8月,被保人梁小小因意外身故,受益人梁某某向我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经公司调查核实,梁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将被保人梁小小伤害致死,申请人梁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关押。根据保险法规定,此类情况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次理赔金按照未指定受益人处理,由被保人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案梁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需获得被保人监护人同意,并经过监护人签字确认。受益人梁某某本次因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故丧失受益权。
【风险提示】
一、《保险法》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按照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给未成年人购买保险产品,需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监管机构对未成年人投保有明文规定:由于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能力相对较弱,为了有效防止道德风险,保护未成年被保险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认可。
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避免道德风险,监管部门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是50万元,即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也同样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