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即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一)104国道以西、北环路以南、胜利路以北、五龙堂交叉口以东合围区域。
(二)本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具体包括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挖掘机、联合收割机等;
(三)场内车辆,即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业企业等内部使用没有公安牌照的车辆,具体包括牵引车、加油车、供水车、空调车、升降平台、柴油发电机组、气源车等。
另外,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二(含)以下标准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及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必须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同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第四阶段排放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向其销售国六标准以下的车用燃料。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