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迎着秋日初晨,脚踏柔和湖风,区检察院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嫌疑人在中湖大道湖堤旁一同将近百斤的鲫鱼鱼苗放流进衡水湖中,活泼的鱼苗拍打湖面,泛起点点浪花。
今年4至6月,冀州区所辖衡水湖域接连发生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的管理规定,更是危害衡水湖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
到案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过,主动认罪认罚。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四名轻微破坏生态资源且有认罪认罚情节的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该院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对被破坏的生态资源系统的修复,认真对嫌疑人进行释法教育,四名嫌疑人均自愿用“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实现从“捕鱼者”到“补鱼者”的转变。
由于衡水湖当前面临的生物多样性问题突出,根据农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增殖放流”是促进生物资源修复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放流的鱼苗可补充和恢复水生生物资源,同时它们会食用水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达到净化水质和改善水域环境的作用,对生态环境修复大有裨益。因此,在办理非法捕捞类案件中,该院督促嫌疑人修复受损生态的主要方式为缴纳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购买鱼苗,用以增殖放流。
该院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专业检察监督、积极普法宣传、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系列措施,构建“打击、预防、修复、保护、教育”五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
下一步,该院将深入推进“燕赵山海·公益检察”专项监督行动,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向案发地周边群众宣传衡水湖禁渔期、禁渔区、渔业法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内容,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全社会”的效果。
来源:冀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