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此前,沧州市公租房保障对象只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从即日起,沧州市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公租房了。
在沧州市中心城区申请公租房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本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宅建设用地和私有住房;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人社局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满一年以上;在市区(市本级、运河区、新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运河区、新华区、沧州高新区、沧州开发区,以及沧县捷地、纸房头、杜林、汪家铺、姚官屯、风化店六个乡镇高速合围区内的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外来务工人员。此外,外来务工人员的配偶是沧州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户籍的,应按城镇家庭户申请公租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租房:申请之日转让的市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本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本人在市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本人名下汽车超过一辆的;本人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达到30万元的;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资料:通过“冀时办”APP申请的,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承诺书、授权书,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通过街道办事处申请的,需要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沧州市公租房保障申请表、承诺书和授权书,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沧州市各县(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等,由当地住建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