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
定期注册通知
为做好运河区2023年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工作,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范围
2023年运河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运河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二)截止2023年12月底,上次注册有效期已满;或暂缓注册已满足相应的注册条件;以及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首次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上个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上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省教育厅教师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或认可的“国培训计划”项目、省培训项目不少于260学时。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于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证书者,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对于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者,在独立建制的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任教的,原则上按照现任教学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如学校将教学人员在高中和初中打通使用的,持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对于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原则上属于不符合持证上岗要求,应调整到与资格种类一致的教育教学岗位,或重新申请到与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才能申请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新入职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对“低段高聘”的将不予注册。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者,现不予要求,可以申请注册。
5.对于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在中小学任教的,不予定期注册,原则上应予解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1.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经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体检,身体健康状况暂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3.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者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4.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逾期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考核不合格;
2.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初次聘用为教师但尚未首次注册的教师,须申请首次注册。在定期注册实施过程中,累计6次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只要在定期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即可申请注册。
(七)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注册时间安排
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间为10月11日8:00至10月20日17:00。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2023年10月11日-20日)
学校要统一组织教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统一报送至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审理备案。
(二)现场确认(2023年10月11日-11月7日)
各现场确认点,要首先组织工作人员培训,明确职责,强调工作纪律。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教师个人网报信息,与学校提交的教师定期注册纸质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确认结论。
(三)县级初审(2023年10月11日-11月10日)
初审机构要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已经由现场确认点给出确认结论的每一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信息进行初审,给出初审结论。同时,还要定期查看各现场确认点进展情况,督导各现场确认点对教师网上申请注册的所有信息及时审核,给出确认通过与否的结论。
四、定期注册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6.新入职教师须提供任教学校出具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其中,第1、2项需要提供原件,3、4、5、6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近5年内年度考核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6.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7.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其中,第1、2、6、7项需要提供原件,3、4、5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累计6次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第二次及以后的注册,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五、定期注册其他要求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节严重情况认定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其注册,并依规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温馨提示
现场确认地点:运河区教育体育局六楼培训中心
咨询电话:0317-529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