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廊坊安次区。15岁的徐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至道路交口处时,一辆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骑行人徐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
此次事故中,徐某某未年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承担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田某某驾车行至路口处未做到减速慢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交警提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骑自行车上路要年满12周岁,骑电动自行车则要年满16周岁。广大家长一定要牢记这一点,不要让未达法定年龄的孩子骑车上路行驶。此外,在达到法定年龄时,还要教育孩子在骑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走非机动车道,遵守交通信号灯,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家长也要做好孩子的榜样,在日常生活或接送孩子上下学途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做一个文明守法的交通参与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