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县人民政府官网“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的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市监处罚〔2023〕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青县森泉加油站因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被罚没46536.89元。
2023年7月26日,青县市场监管局对青县森泉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进行抽检。7月31日,接到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青县森泉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的检验不合格的信息。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后,2023年8月9日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其车用柴油仍不合格。
经查,对当事人2023年7月26日抽检的车用柴油,是2023年7月26日购进5.98吨,至2023年7月31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获利536.89元,货值45685.89元。
青县市场监管局认为,青县森泉加油站经营不合格的车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8月30日,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36.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