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降低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23年9月1日0时起,我市主城区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的车辆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二、禁行区域
南绕城道路(含)以北、新安大道(含)以东、北绕城道路(含)以南、经八路(含)以西区域内道路。
三、禁行时段
24小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0时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