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信访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缠访闹访、以访施压、借访牟利、寻衅滋事,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扰乱公共秩序的,必将依法严惩!
违法信访行为曝光台
高某某,男,41岁,山海关区石河镇后七星寨东村人,近日与母亲田某某(71岁)到国家信访局走访登记。
8月18日,公安机关对高某某、田某某二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信访部门提示
■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普法】信访部门能解决民事诉讼再审问题吗?答:不能!(点击阅读)
■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 信访人不依法依规表达诉求,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或者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海关区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