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桃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布)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区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保障对象、条件
(一)参保范围
在桃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桃城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户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
(二)保障对象及条件
1.属于桃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2009年1月1日后按征地区片价征地且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少于0.3亩(含0.3亩);3. 家庭成员已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4.出嫁女户籍仍在本区区域内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5.大中专、大学毕业生由于升学户口迁出本区,毕业后户口落户在桃城区公安部门集体户的,已就业的按原渠道解决,未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享受相应的补贴。
(三)不享受参保补贴的人员1.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2.已按职工身份在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3.在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身份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含视同缴费);4.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5.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四)基准日的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年龄认定,本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未参保的以省人社厅批准本《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
二、申报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向村委会提交“个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登记造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统一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复核汇总后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一周。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人员名册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统一报桃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待所需社会保障费全部划入区财政局社保基金账户由区财政局拨付后,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参保方式
参保缴费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参保缴费基数的12%部分,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意见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个人。
四、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0%×12%×补贴年限
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266)的,按照2017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补贴年限的确定:未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对以职工身份缴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论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年限的确定按照:男51周岁、女46周岁及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5年(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在16至45周岁、女在16至4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3年(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对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五、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基准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全部参保补贴额除以计发月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计发月数按下表执行:
计发月数对照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基准日未达到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六、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的25%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记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区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四)风险基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5%的提取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
风险基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区政府另行解决。
七、有关政策衔接
(一)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征地参保补贴;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参保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三)我区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4号)于2017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但其中未享受完年度参保补贴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方案政策给予补贴。2018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八、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区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政府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足额划入预存专户,风险基金划入风险基金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的征地批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审后,报经政府同意后,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农业农村和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和预存款专户的管理;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指导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风险基金,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以及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和参保人员名单;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性别、年龄及生存状况认定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区纪委监委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宣传,以及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确认和公示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实施细则《桃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细则的通知》(衡区政字〔2017〕23号)废止。
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