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客车 “大尾巴”,交警及时查处除隐患!)
客货混装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运输过程中一旦遇到紧急制动或者急转弯时,不仅易引发货物倾倒,压伤乘车人员,还极易因货物滑移至一侧使车辆重心偏移,导致翻车等交通事故。日前,保定公安交警就查处了一起客货混装的违法行为。
事发当晚21时许,保定公安交警易县大队正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治理,在对一辆小型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后备箱盖掀起,长长的装修材料从副驾驶一直穿过后排车座,径直延伸到后备箱外面,像车辆拖着一条“大尾巴”。
面对交警的询问,司机居然不以为意,竟然还说“拉货的车一直没来,我就拉过来了”,当即执勤交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进一步检查。
经查验,车辆副驾驶的货物已严重遮挡后视镜视线,对驾驶员本人及其他车辆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执勤交警当场对该车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了客货混装的危害性,并依法对其作出相关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车驾驶人由于实施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警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