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案例:2015年7月客户范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于2022年3月因眼部不适到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该案件在调查中发现被保险人有8年的糖尿病史,但客户入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处理。
启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要求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投保人不仅应当告知其现时已经知道的情况,而且对于其尚未知道但应当知道的情况,也负有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而未知道,也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对于本案来说,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不论是消费者还是保险公司都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做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该案中,消费者购买保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8年的糖尿病史,致使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承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