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衡水市市场监管局就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发布合规提示)
在“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提升衡水市广告经营单位对违法广告的认识,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良好的广告发布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内容,现就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发布合规提示。
提示一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提示二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提示三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提示四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提示五
开展广告发布业务的互联网媒介单位应当充分履行监管审查责任,及时防范和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内容。
提示六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提示七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经常接触的物品、场所等载体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提示八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提示九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