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提前介入案件调解,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运河法院依法裁判,多方力量联动参与,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裁判体现了我国民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推动形成全社会力量共同行动,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的浓厚氛围,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的母亲强某与被告张某乙曾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儿子原告张某甲。2015年4月1日,经法官主持调解,原告之母强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母亲强某抚养,被告张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后原告认为,随着物价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遂起诉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800元。
【裁判结果】
运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具有抚养教育原告的法定义务。法院在对原告的抚养费进行调解时,抚养费标准是依据当时本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调解的抚养费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有权向抚养义务人被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固定收入,故法院参照河北省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791元/年标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酌情确定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11月3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9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本案是调解离婚确定抚养费后,未成年人起诉增加抚养费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本案所调解的抚养费基础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法院参照河北省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抚养费标准,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孩子却是彼此割不断的纽带。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规范的抚养教育行为,既包括对子女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的培养,又包括物质和经济方面对孩子养育和照料,着力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