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
头盔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骑乘人员出行的安全意识、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减少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率,使广大居民朋友养成文明交通和平安出行的习惯,东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5月9日起,对违反《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示告知、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予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我县因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造成的事故屡屡发生,但仍有大部分家长没有给孩子佩戴安全头盔。规范骑车佩戴头盔十分必要。戴头盔能保证面部和头部的安全。两轮电动车很不稳定,一旦发生轻微事故就会倒地,可能发生被汽车碾压的风险,此时如果戴了头盔就有助于减轻或避免伤害。据统计分析,在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因未佩戴头盔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占82.74%。而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80%。可是,现今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者仍然随处可见。
对此我们将采用日常查控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一些驾驶无牌无证等隐患车辆的未成年人,东光公安交警将通知学生家长到场协助处置,对学生家长同步进行宣传教育,提升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家庭监管力度。对一些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东光交警将以“五选一”套餐进行教育整治:
“五选一”套餐具体措施
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相应违法行为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单,处以5元至50元的罚款。
对选择罚款的违法行为人,东光交警专门制定相关保证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填写保证书,保证不在故意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并将保证书留存在册,根据沧州市征信系统的建设情况逐步纳入相关征信系统;违法行为人选择抄写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对抄写的东光交警专门精心制作了文明抄写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行楷描摹版抄写本,供相关违法行为人抄写。
违法行为人选择协助执勤民警在路口做交通志愿者持续30分钟或者接力下一个违法行为人(劝导其他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人选择并接受此项处罚)。
对做交通志愿者的东光交警专门准备了小红旗,协助交警在路口做文明交通志愿者佩戴,起到宣传警示作用。
违法行为人选择在教育处罚点观看20分钟交通安全警示等影像资料。
对观看交通警示宣传片东光交警准备了丰富多彩的文明交通安全行车相关的影视资料等用来广泛宣传教育行动。
违法行为人选择在现场按照执勤民警提供的提纲,把自己的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并编辑一句话:本人因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于XX时XX地实施了XXX违法行为,经现场交警的批评教育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文明交通从我做起,珍爱生命,文明出行!发上微博或微信朋友圈,求好友点赞30个予以放行。
对编发朋友圈东光交警不拘泥于形式,可让违法人再次自由选择例如将相关情况发送到5个群聊、利用直播软件进行现场直播等等,扩大文明宣传媒介,增加受众群体,广泛宣传。
通过此次整治行动,使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形成主动戴盔,让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充分树立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切实认知到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安全防护的重要性。
东光公安交警再次提醒: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 东光公安交警将全面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和曝光力度,多措并举,形成依法严管城区交通秩序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增强交通参与者的遵章守法意识,有效降低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全面提升广大公民的文明出行和遵章出行水准。
特此通告!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