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劳的“打工人”出门在外,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最关键,廊坊卫监提醒各位“打工人”,在找工作时,我们千万要注意,遇到这几种情况时,一定要学会直接说拒绝。因为一旦接受,可能会对您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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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未书面告知拟从事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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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岗前,用人单位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安排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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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上岗前,未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未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就让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廊坊卫监再次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岗前,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等,是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广大“打工人”,健康是“1”,其它的是后面的“0”,如果“1”没有了,后面有再多的“0”,也没有意义。您在就业过程中,如遇上述类似情况,请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来维护您的健康权益。(任玉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