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确了!5月1日起,这类“达人探店”推广属于“做广告”)
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媒体平台的通过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新规实施之际,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郑重提醒:
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在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对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消费者容易被种草,主要来自于对“网红效应”的跟风,以及对原创内容真实性的信任。相关互联网平台应主动担起责任,加强内容审核。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达人、互联网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