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新能源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促进物流畅通、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采取以下便利新能源货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龙海路(含)、平津大街(含)、平安大街(含)、徐福路(含)]合围区域内道路,准许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通行(工作日7:00-9:00;17:00-19:00高峰时段除外;振华南北大街道路除外;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以上车型准许通行时段不再办理货车通行证,但仍需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交通管理规定。
二、本《通告》自2023年4月18日10时起实施。
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18日
附: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