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一封信
尊敬的电动自行车骑乘朋友们:
电动自行车因经济便捷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因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较低、安全性能不高等问题,加之骑乘人员一般没受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不按规定规范佩戴头盔、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导致近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频发,损害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是每个交通出行者的共同心愿。创建文明、和谐交通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参与。请广大电动车自行车骑乘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倡导做到:骑乘电动自行车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年满十六周岁,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完好清晰,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不乱停乱放,骑行时不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或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广大电动自行车骑乘朋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经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至2025年4月30日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让我们共同携手,文明出行,祝一路平安,文明相伴!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全体民辅警再次感谢你们参与支持。
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