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陈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50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借款进行担保。后王某、陈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某商业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陈某承担还款责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依法对王某、陈某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封,经过对案情的简要分析,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对王某、陈某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拍卖,款项完全能够足额偿还本案债务。考虑到一旦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就会对该公司账户留下不良痕迹,且会影响公司信誉、银行贷款额度等,不利于企业正常发展。运河法院从“暖企”角度出发,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同意的前提下,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未采取冻结措施。
该公司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表示感谢,主动表示会尽全力协助法院做好被执行人王某、陈某房屋的评估、拍卖工作,尽快帮助法院执结案件,并承诺若房屋拍卖款不够偿还债务,其愿意偿还剩余债务。后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运河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保障胜诉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慎用强制措施,避免对企业信用造成损害,帮助企业维护良好的信誉,坚决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为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