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日,东光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月,原告在某超市购买商品花费151元,其中包括一袋价格为20元的带皮小红薯。原告在食用时,发现商品中存在异物,便找到超市负责人想要个说法,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遂诉至法院。承办法官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在诉前、诉中分别进行多次调解,作了大量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履行完毕赔偿款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寄语:
本案中超市未对货品质量仔细检查,未将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未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市应当承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东光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中,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营商环境,让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感。(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