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柳泉法庭善意促执超时效案件保稳定惠民生)
自柳泉人民法庭被确立为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法庭不断拓宽司法为民的宽度和广度,建立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机制,将执行触角延伸至基层最深处,大大减轻了群众诉累,受到群众广泛好评。
近日,柳泉人民法庭办结了一起特殊的“执行”案件。在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迟迟没有履行。原告遂来到柳泉法庭申请执行,法庭收到申请后,发现该案已经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干警王云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且超出执行时效并不当然免除被执行人的偿还债务,如其未就执行时效提出异议,可视为其默认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云飞本着司法为民初心,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联系,有理有据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最终把案件款交到了法庭。
在柳泉人民法庭“一日一课堂”中,王云飞将这件事作为案例进行分享交流,大家为他的认真负责点赞。近年来柳泉人民法庭不断强化司法为民、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对判决生效案件进行进一步跟踪跟进,积极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为实现执行“减负”,保稳定,惠民生不断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