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清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被告当庭给付原告38000元补偿费用,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据悉,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签订书面的《养猪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郭某租用原告刘某的养猪场搞养殖,租期5年,年租金10万元。2022年9月,被告郭某不辞而别,欠付原告2022年至2023年的租金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给付原告租金10万元。但被告郭某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系合作入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作入股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5年,年租金10万元变为盈利分红。双方各执合同,效力难定。
承办法官穆乃效接到案件后,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及时转变办案思路,认为本案存在可调解的空间,遂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制定细致的调解方案,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经过穆乃效法官的耐心劝导,被告对自己未解除《合作入股合同》,擅自撤场导致原告损失的不当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原告也同意出于近三年疫情对养殖业的影响,对被告的租金予以照顾。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之间全部合同关系解除,被告当庭给付原告38000元作为补偿。至此,一起合同纠纷顺利化解。
下一步,永清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将紧紧围绕“双保双护”工作大局,将案件提质增效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