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上午,廊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的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主题是介绍《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的制定、施行情况,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记王澜际介绍到:“廊坊市八届人大常委会首个立法项目《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的起草质量、审议质量给予了充分肯定。”会上王澜际还介绍了《条例》的出台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对《条例》的亮点内容进行了三方面介绍。
《条例》明确了市级统筹、县级主责、乡级实施、村级自治的职责定位。规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条例》提出了统筹协调、融合共享、绿色低碳、智慧集约的发展理念。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等进行一体化建设和开发;鼓励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置提供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等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
《条例》探索建立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农村公路运营体系。专设“运营”一章,规定了农村公路运营的内容,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并应当统筹做好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站点布局规划、配套建设客运和物流等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功能。
发布会上,廊坊市人大常委会环工委主任李楠表示,《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条例》的内容,紧密结合廊坊实情,扎实推进廊坊农村公路依法治理;《条例》的出台,紧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对广大农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回应。
《条例》的实施,使今后我市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有法可依,为廊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切实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廊坊新篇章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实习编辑 张峤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