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示
收费标准:每建筑平方米148元
收费主体:沧州市财政局
计费单位: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收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 根据冀政字〔2021〕74号修改)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收费范围:在我市市本级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项目
收费对象:在我市市本级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方式:企业缴存至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由市行政审批局代开“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存通知书”。
减免规定:
一、免征配套费的事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减免配套费的事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监督举报:0317-2175678
收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 意见的通知
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沧市财收〔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