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邢台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2月17日起,我市受高湿和逆温影响,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经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17日8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我县决定自2023年2月17日8时同步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请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邢台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未纳入应急减排工业企业源清单的涉气企业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执行停产措施。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白名单内地建设项目、应急抢险工程在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可正常施工。其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焊接、切割混等工序 ,其它工序可正常施工。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与疫情防控及及生活保障相关的车辆、医疗废物处置专用车辆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其正常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县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县主城区行驶。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量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四、道路保洁。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五、全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清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清河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