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恢复小白河中支排沥作用,消除防汛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河畅、堤固、景美的目标,需逐步清理小白河中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障碍等。考虑小白河中支多年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决定对肃宁县小白河中支开展首期清理整治的专项行动,现将清理整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首期清理整治内容、范围
1.整治小白河中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清理完非法占地上的建筑后,如仍不能满足河口线外5米的,腾退至河口线外不低于5米范围。
2.清理小白河中支河道管理范围内至河口线外不低于5米范围的阻水障碍物,涉及住宅正房的,河口线3米范围内的正房拆除,河口线3米范围外的住宅正房暂可以不拆除。
二、清理整治时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工作人员进行入户,对清理整治范围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障碍物等进行调查。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日为发放助拆补贴期限,凡是属于以上清理整治内容、范围的相对人,请自行腾退搬迁并清理拆除。
三、逾期未完成清理拆除的,相关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强制清理、拆除,所涉相对人不再享受助拆补贴,并对涉及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清理、拆除工作,凡是阻碍、威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肃宁县水务局
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
肃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肃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