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晚21时15分,高某驾驶车号冀J2***F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区永安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北侧200米处,被交警一大队执勤交警进行酒精测试,测试仪红灯闪烁。执勤交警将高某带至交警岗亭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高某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高某对自己的酒驾行为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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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晚21时15分,高某驾驶车号冀J2***F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区永安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北侧200米处,被交警一大队执勤交警进行酒精测试,测试仪红灯闪烁。执勤交警将高某带至交警岗亭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高某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高某对自己的酒驾行为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