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15时许,青龙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肖营子镇王子店村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冀C牌照轻型普通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后车厢内站着一个人,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
经现场核查,该车核载2人,实载3人,后车厢内违法拉载1人。
民警对驾驶人杨某的驾驶证信息进行核对时,发现杨某在2016年1月曾因为吸毒成瘾未戒除被依法注销驾驶证一次。现在申领的驾驶证即将满9个月,且因交通违法已经被记9分。
民警对杨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对杨某予以罚款500元,驾驶证记3分,扣留机动车,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处罚。
蜀黍说几条实习期驾驶
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实习期的管理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二、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开车上路
请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遵规守法,文明出行
考取驾照不容易
且行且珍惜!
来源:秦皇岛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