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除患迎新】临近春节 清苑警方查处三起非法运输、买卖、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临近春节,非法贩运、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多发。而涉案烟花爆竹多为非法企业生产的三无产品,运输、燃放过程中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做好岁末年初社会面治安管控工作,确保辖区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清苑警方深入细致侦查,快速果断出击,剔除多个涉爆安全隐患,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案例一
2023年1月1日,清苑区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城区公园巡逻中发现,在公园路边停放着一辆白色小轿车形迹可疑。民警上前检查,打开车辆后备箱发现里面塞满了烟花爆竹,经现场民警清点,内有五箱加特林烟花。
经查,车主张某自2022年12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从中牟利。经审讯,违法嫌疑人张某对自己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清苑警方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月6日,清苑区公安分局石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东石桥村村口有人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接警后石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一名,收缴加特林一个、荧光棒一把、炫彩180一个、黑虎十盒、莲花盛开四盒、钛花水母三盒等烟花爆竹。
经查,违法嫌疑人冯某某自2022年12月初至1月初在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某村进购烟花爆竹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4千余元。
经审讯,违法嫌疑人冯某某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清苑警方依法对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月9日,清苑区公安分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有四名男子在西石桥清水河冰面上燃放鞭炮。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将四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男子叫回岸边,并带回派出所内进行批评教育。
经过严厉批评与悉心教导四名违法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了深刻反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清苑警方对四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对工作失职、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调查问责;对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6月2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保定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警方温馨提示:非法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可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明祥和过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