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7日11时50分许,李某驾驶冀C***2**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送餐。在燕山大街与红旗路交叉口闯红灯,与一辆白色小型轿车相撞。
从现场监控画面可以看出,李某连同电动车被撞出数米远,电动车损坏,由于未佩戴安全头盔,李某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2年11月7日11时50分许,李某驾驶冀C***2**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送餐。在燕山大街与红旗路交叉口闯红灯,与一辆白色小型轿车相撞。
从现场监控画面可以看出,李某连同电动车被撞出数米远,电动车损坏,由于未佩戴安全头盔,李某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