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平发布 | 安平县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通告)
安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平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三、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实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各乡镇、高新区、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供销等部门结合职能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禁放工作方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七、各乡镇、高新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與论监督。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九、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及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制品。
十、原有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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