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武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全年、全县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对违反本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
五、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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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