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等违法行为,防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活动。
三、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立即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
四、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来电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人员姓名以及非法、违法证据(文字、图片等),并提供本人实名及联系方式,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对首位举报人予以奖励。
五、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成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区公安局8613037、区应急管理局8612350
衡水市冀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